北京报道, 11月12日, 备受关注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公布, 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 最受关注的 业内是允许保险公司在保险产品中约定长期健康险产品的费率调整。 中国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南表示, 修订后长期健康险的定价将更多考虑患病率、医疗价格变化等因素。 服务、药品的范围和质量、护理费用等因素。 由于保险公司的自发调整和监管要求, 它可能会上升。 可调整的长期保险费率作为中国发展最快的保险类型之一, 健康保险近年来发展迅速。 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今年前三季度, 健康险保费收入5677亿元, 同比增长31%, 占 人寿保险市场的 22%。 健康险产品结构、服务内容和保障群体发生了很大变化。 从功能和作用上看, 健康保险已成为国家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成为保险业服务民生的重要领域。 这些都给健康保险制度建设和市场监管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 为进一步加强监管, 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健康保障需要, 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修改。 记者发现, 与2006年颁布实施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相比, 《办法》共九章七十二条, 并提出了一些创新性规定, 包括扩大了健康的定义。 保险, 并将医疗意外保险纳入健康保险。 范围; 统一财产险和寿险公司健康险监管体系; 允许调整长期健康保险费率等。健康保险是保险公司因健康原因或医疗行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保险, 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伤残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 , 和医疗意外保险。 健康保险按保险期限分为长期健康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 长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限超过一年或不超过一年但包含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 保证续保条款是指被保险人在上一保险期限届满前提出续保申请, 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原条款和约定费率继续承保保险的合同。 那么, 哪些产品属于长期健康险呢? 定期(如20年、30年保障期)、终身重疾险和保证续保的医疗险都是长期健康险。
        其实之前的长期健康险费率都是保险公司根据产品形式设计的。 只要消费者购买它, 每年支付的保费就保持不变。 但对于保险公司来说, 随着被保险人的增长, 其疾病赔付的概率更高, 医疗通胀和医疗技术进步带来的医疗费用也更高, 埋没了行业的赔付。 潜在的隐患也直接导致保险公司更愿意开发风险较小的短期健康险产品。 但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对消费者不利。由于目前的一年期健康险产品不保证续保, 一旦发生理赔, 消费者将很难买到合适的产品。 《办法》明确长期医疗保险可以调整费率, 显然是为了支持保险公司开发长期产品。 中国保险业协会健康险专委会主任委员、平安健康险董事长兼CEO杨政告诉记者:“长期可调费用的保证续保产品形式, 与国际健康险是接轨的, 并且适用于经营长期健康险的保险公司, 为应对长期医疗通胀等赔偿风险提供制度保障, 从根本上解决保险公司不敢尝试发展长期健康险的问题。 前定期产品, 促进健康险产品多元化发展, 解决短期保险集群化和同质化问题, 保障消费者续保权利, 提供灵活的长期健康险, 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和健康需求。 健康保险需求。” 据他介绍, 在发达的保险市场中, 健康险尤其是医疗险是保险市场的重中之重。目前, 我国健康险市场的主体是疾病险产品, 其保费占比超过65%。 但是, 从客户保障和需求来看, 疾病险有一定的局限性, 其一次性给付的保险金一方面决定了其与医疗险相比缺乏保障, 同时也导致了高额的保费。 相比之下, 医疗保险根据实际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能够以相对低廉的价格提供高额保障, 但由于费率调整政策缺乏明确支持, 在设计时 而发展医疗保险, 保险公司只能发展一年或非常有限(如六年)的医疗保险产品, 并使用dis 延续老产品升级新产品。 该模型应对未来医疗通胀和医疗技术进步导致的高昂医疗成本。 这也是消费者对医疗保险产品最大的担忧。 他们担心保险公司会随意停止销售保险产品, 这将导致他们未来无法获得非常必要的医疗保障。 保险期限和保险费用的相互制约, 成为了以往医疗保险产品发展的桎梏。 一位业内人士也表示, 《办法》允许长期健康险调整费率有两个因素。 一是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 医疗费用呈现长期上升趋势。 其次, 所有投保人都希望购买更安全的长期健康保险产品。 然而, 长期健康保险费率可调整的事实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可以随意调整费率。 《办法》要求在产品中“注明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 并规定“长期医疗保险产品的费率调整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触发条件应当客观、普遍 “对于现有保单是否会受到影响以及利率调整的触发条件,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现有保单不受影响。” 受到限制, 相关规则正在制定中。
        此外, 无论是在2006年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还是在随后的征求意见稿中, 短期健康保险费率可以浮动, 部分草案甚至进一步明确浮动范围为“基准费率的30%”。 但最终, 《办法》删除了短期人身健康保险费率波动的相关表述, 将定价权留给市场决定, 以适应当前费率市场化方向。 将医疗意外保险纳入健康保险范畴 在概念定位上, 《办法》完善了健康保险的定义和种类。 最大的变化之一是将医疗意外保险纳入健康保险的范畴。 据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 “医疗意外险”不是“意外险”。 他说, 由于个体差异、疾病的复杂性和医疗技术的限制, 相同的医疗行为对于不同的患者可能会有不同的医疗结果, “行为”与“结果或 目的”, 医疗行为结果的发生有很大的巧合。
        “医疗事故”是医学界的一个惯用术语, 主要是指没有产生理想的治疗效果而造成损害的医疗行为。 这种损害是可以预见的, 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概不负责。 指出, “医疗意外险”是全称, 不属于“意外险”, 是健康险的组成部分。 加强对医疗事故损害的保护是医疗领域普遍关注的问题, 对于保护患者利益、减少医疗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在产品规格和经营销售方面, 明确经营健康险应具备的条件, 促进经营专业化水平的提高; 坚持健康险保障性质, 明确各类健康险产品的产品特点和要求; 鼓励保险公司将信息技术、大数据等用于健康险产品开发、风险管理、理赔理赔等环节, 提高管理水平。 《办法》规定, 依法设立的健康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

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 可以经营健康保险业务。 前款规定以外的保险公司, 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 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
        除健康保险公司外, 经营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健康保险事业部。 健康保险业务部门要继续满足七项条件, 即建立健康保险业务单独核算体系; 建立健康保险精算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建立健康保险核保制度和理赔制度; 建立健康保险数据管理和信息公开制度; 建立功能齐全、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配备具有医学教育背景并具有健康保险专业知识的精算师、承销商、赔偿师和管理人员;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 建议禁止保险公司与其他产品组合销售健康险产品, 不诱导重复购买具有相同或类似保障功能的有偿医疗保险产品; 或非法收集、获取被保险人家族病史以外的基因信息或基因检测数据;近年来, 有关医改的政策, 比如对穷人的优惠扶持等, 这是值得一提的是, 第一次, “办法”已经写健康管理为专章, 明确健康管理的主要内容 的关系和定位与健康保险及费用。 具体来说, 保险公司可以将保险产品与健康管理服务, 提供服务, 如健康风险评估和干预, 疾病预防, 健康体检, 健康咨询, 健康维护,

慢性疾病管理, 卫生保健, 以降低健康风险, 减少疾病发生 损失。 对于健康保险产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务, 分摊的成本不得超过净保费的20%。 服务超过上述限值应分别不定价列入保险费,

以及健康管理服务的价格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杨征表示, “办法”增加了很多的空间, 健康管理服务, 合作, 进一步放松了对健康管理的比例的限制, 从10%的支出和2%增加的卫生管理费的比例定价咨询到20%。
        这将鼓励保险公司与健康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医疗保险产品, 提高卫生服务的健康保险产品的作用, 提高管理卫生服务的能力, 帮助企业有效地管理健康风险, 并建立一个健康的生态系统。 从客户层面, 它可以引导客户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关注自己的身体健康, 提高他们的个人健康。 从行业层面上, 它可以降低健康险公司赔偿的风险。 从社会层面, 它可以提高社会的整体健康水平, 降低公众医疗卫生系统的负担。 杨峥还强调说,

这也将鼓励保险公司提供更好的医疗援助服务, 如医疗和会诊, 构建一个完整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进一步提升客户体验, 并协助医疗卫生管理部门, 以减轻困难 的就医到一定程度。 社会问题。